新《动物防疫法》实施后,如何理顺执法、检疫、官方兽医等体系关系?
新《动物防疫法》中动物执法、检疫等工作的主要内容
新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虽然新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表述上未作改变,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已发生改变。由原法中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调整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原农业部出台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24号〕》精神,只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均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法要求,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实施动物检疫,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地区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部门不得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调运制度。一是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实施备案管理。根据非洲猪瘟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已经从2018年12月起实施备案管理,2020年7月起对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实施登记管理。截至2021年3月底,全国共备案车辆13.28万辆。这项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压实了生猪收购贩运、运输环节防疫主体责任,对防控非洲猪瘟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明确将正在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扩大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将生猪收购贩运主体信息登记明确为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备案。二是明确设立指定通道制度。跨省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境。截至目前,全国共建设有569个指定通道,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将指定通道制度纳入法律,能够进一步严格畜禽运输监管,落实地方管理责任,衔接产地“出口关”和落地“监管关”,有利于形成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模式。三是严格对违法违规调运畜禽处置。新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等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加威慑力。同时对违法运输动物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管理,跨省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境等设立相应罚则,进一步严格畜禽运输监管。
此次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罚则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持续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一是完善管理制度配套的罚则规定。明确对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按规定保存运输信息、经指定通道运输、限制高风险区到低风险区调运等新制度的罚则,促进相关制度落实落地;对运载工具装载前、卸载后清洗消毒、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或病害动物产品等原法有要求、但未制定罚则的制度,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求。二是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为强化震慑作用,法律修订后,普遍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附有检疫证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行为,对货主的罚金由原有“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调整至“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由原有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调整至“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动物防疫法》的修订,标志着动物检疫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各项规定,找准定位、顺势而为,全力推动动物检疫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明确职能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定位、主动作为,推动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一是推动上下机构顺畅衔接。要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为契机,推动层层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省、市、县三级机构的业务对接机制,尽快理顺机构体系,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件件有人管、事事有人干。二要推动检疫与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据统计,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大部分地区检疫、执法职能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检疫工作离不开执法的保驾护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要求和改革精神,梳理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检疫、监督、执法等工作职责和任务,健全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对检疫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并要求执法机构通报违法线索处置情况。
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的“基本盘”,是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必须抓好抓细抓实。一要严格产地检疫。各地要紧扣动物检疫这项基本职能,严把动物“出口关”。要积极协同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摸清畜禽养殖底数,提升动物检疫工作的精确度。既要防止逃避检疫,出现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也要防止对来源不明的畜禽进行检疫申报,甚至对违法违规调运的畜禽“洗白”。二要强化屠宰检疫。各地要强化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推动建立屠宰环节入场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启运地信息和目的地信息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深入研究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的各项措施,主动协调主管部门和疫控机构开展技术培训、能力比对和监督抽检等,确保企业真检、会检、能检出。三要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管理,逐步引导管理相对人转变“随报随检”的惯性思维,按照时限要求提前申报。严格规范检疫操作,严肃查处“隔山开证”、检疫收费、倒卖证章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农民日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